高培勇:上海正在进行中的“营改增”试点,也可称作增值税“扩围”。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在我国的一般流转税领域同时并行的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 。两者基因相同,唯一的差别在于两者各有各的适用范围。前者适用于制造业,后者适用于服务业。
正因为如此,上海的增值税“扩围”试点,在其启动之前,首先做的一件事,便是对现行增值税税制的某些条款或规定加以相应调整,使之适应于服务业的运行特点。比如,在原有17%和13%的基础上,增设了11%和6%两档新的较低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对应税服务出口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以500万元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此等等。这些调整措施,无疑是推进“扩围”所必需的,有助于“扩围”试点的成功。
但是,从根本上说,这些调整措施多半限于局部, 带有修补性质、属于临时性安排。因而这样的方案,至多能够应付试点的短时之需,而难以做长远打算。
因为,1994年后的现行增值税税制,是专门着眼于为制造业量身打造增值税的目标而设计的。它的设计理念、运行规则及其具体安排,都是建立在制造业运行特点的基础之上。随着试点时间的延续,试点方案,其自身的局限性也就逐步凸现出来。比如,在总体上以不增加纳税人税负为前提而启动的试点改革,一旦延伸至具体的企业或产品,如物流业,因其自身的特点,有些企业或产品便可能面临增税而非减税的事实。若长期实施甚至推广至全国,肯定会遭遇一系列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