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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管副局长受贿118万

在案件一审期间,辩护人做了无罪辩护,隋亚刚也向法院提出,“有罪供述是在办案人员提示下供述的”,且他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涉案公司提供帮助。

其另一位辩护律师戚晓红介绍,隋亚刚曾告诉律师,他之前做有罪供述,是想揽罪保住妻子,但之后得知妻子也被诉,就决定全力为自己辩护。

法院审理认为,经查发现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中出示的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合法取得,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人隋亚刚对其以上辩解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不予采纳。

最终,考虑到隋亚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在案,对其可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隋亚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据了解,隋亚刚于去年6月20日被刑拘,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也就意味着隋亚刚的刑期将到2026年6月19日止,届时他年满71岁。

法院审理查明的五项事实

受贿时间:1998年—2011年间

时任职务: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信通处处长、科技信通处处长、交通科研所副所长、所长、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副局长。

案情:为某技术公司承揽交管局项目提供帮助。

涉案金额:分三次收受对方共30万元人民币及1.5万澳元。

时间:2004年8月间

时任职务:北京市交管局交通科研所所长。

案情:为某交通照明技术公司承揽信号控制系统项目提供帮助。

涉案金额:伙同妻子收受该公司别克轿车一辆(价值12万余元)。

时间:2005年间

时任职务:北京市交管局交通科研所所长。

案情:为某技术公司承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二期工程提供帮助。

涉案金额:收受人民币20万元。

时间:2005年底至2006年初

时任职务:北京市交管局交通科研所所长。

案情:接受潘某、殷某请托,为其公司承揽城市快速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工程提供帮助。

涉案金额:分两次收受人民币共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