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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工商代理
武汉工商代理-公司注册有哪些可选地址

 
1、武汉工商代理房屋提供者为经登记机关核准具有出租房屋经营权的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2、武汉工商代理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别墅、公寓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申请人使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文件予以明确的违法建设地区、土地征用地区、拆迁地区和各区县政府明确不予登记地区的平房办理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使用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申请登记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服务网场所、生产加工、制造、住宿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3、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武汉工商代理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武汉工商代理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分别不同情况,出具以下证明:
  (1)武汉工商代理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及其《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的证明文件。
  (2)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武汉工商代理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房屋为租赁的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武汉工商代理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房屋为自建房的,武汉工商代理提交建委盖章的竣工备案表复印件。
  (5)房屋位于科技园区(开发区)内的,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6)使用中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7)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8)使用中央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9)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武汉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其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10)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6、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其住所(经营场所)应选择在机动车交易市场内,武汉工商代理提交加盖公章的市场主办(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使用宾馆、招待所、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武汉工商代理提交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产权为军队房产,武汉工商代理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基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反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