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公告第六条的规定?
第六条的规定所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12第23号公告: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如何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包括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购销业务,下同)直接销售二手车时,应纳缴增值税,凭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转移登记联)。
三、其他纳税人如何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其他纳税人直接销售二手车时,应缴纳增值税,由于其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应首先到机构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二手车市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次申报缴纳增值税,然后凭税收缴款书原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转移登记联)。
四、自然人如何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自然人直接销售二手车时,免征增值税,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转移登记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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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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