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飞单”现象屡见不鲜,多家银行被卷入其中:2012年华夏银行员工私售“飞单”案曾引发轰动,数百位投资者超1亿资金打了水漂;2013年中信银行再曝“飞单”理财诈骗案,上百人4千万血本无归;2015年广发银行被揭露767万元“飞单”案件……
而两年前,华融普银非法集资案揭开的“飞单”乱象更令人咋舌,该公司非法募集了39亿元,涉及全国约3223名投资人,据第一财经报道,部分投资人是在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建设银行、国泰君安等金融机构购买,均属理财经理的个人行为。而如果“飞单”是能够正常兑付的,由于私自销售的行为隐秘性强,基本上违规行为不会被发现。即便不能按期兑付收益,理财经理也通常会选择“跑路”了事,因此,以往多个“飞单案”中,事发后投资者甚至难以找到责任人。
另外,银行内控失控也给了银行内鬼可乘之机。有分析人士指出失控的原因在于,“银行总-分-支行管理链条过长使得基层行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都偏大,而绩效考核中的业绩占比较重又难免弱化了员工对合规、风控和客户满意度的重视程度。”那没有办法了吗?这里要提一个专业名词——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在客观上有使善意相对人足以相信有代理权而为的行为。在“飞单案”中,投资者需要有理由相信银行员工的行为等同于银行的行为;在主观方面,需要投资者善意无过失,尽到投资者责任,不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遗憾的是,如何来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在法律界也没有统一的意见。比如中信银行“飞单案”,因为投资者黄某将银行账户的网银设备和密码都交给了银行工作人员,为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法院认为黄某不能被认定为善意无过失。不过,依然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投资者在银行网点、工作时间办理“飞单”业务,客户完全有理由相信员工在代表银行履行职责。
至于因监管失控或者管理混乱而担责,在裁判文书网里仅能找到一例。投资者黄某在中信银行温州柳市支行网点,被员工高某忽悠签订虚假理财合同,致损失2400万元,而高某其实是没有权限为客户办理这些业务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中信银行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严重过错,为员工犯罪得逞制造了机会和条件,因此判决银行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而在其他的“飞单案”里,银行只是被监管部门责令加强管理。但是再规范的制度,也总有钻空子的“老鼠”。“躲过了P2P跑路,却踩了银行理财‘飞单’的雷”,这是民间的一个段子,但是却说明了“飞单”和其他五花八门的理财骗局其实具有相似性。虽然在银行网点办业务有一定迷惑性,但并非完全不能识别风险。避免上当,投资者也要多个心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