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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咨询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是直接计入工程的成本或其他科目;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生产或销售的,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以后一旦改变用途,则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但对于企业来说,往往会遇到以下情况: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到了最后货物并未用完,但进项税额已经过了180天的认证期导致无法抵扣。因此,对于准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的,可先抵扣后转出,即购入时先认证通过后予以抵扣,以后将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时,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以避免因未使用完而超过了抵扣期限给企业带来损失。
例:甲水泥批发企业于2010年1月购进一批水泥,价款585万元(含税),准备于3月份建造一座仓库。此仓库于2010年12月竣工结算时,仍有117万元(含税)的水泥未使用,并准备对外销售。请对其进行纳税xx。
方案一:甲企业将购入水泥的进项税额直接转入工程成本。这样处理的结果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甲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0。
方案二:先抵扣后转出。即将材料的进项税额在当初购进时抵扣,在改变用途时再转出。甲企业购进材料时抵扣的进项税额=585/(1+17%)*17%=85(万元)。从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累计转出的进项税额=(585-117)/(1+17%)*17%=68(万元)。则实际抵扣进项税额=85-68=17(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要比方案一多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从而少缴增值税17万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